浙江12366中心:企业出差制度中限额190元/天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企业出差制度中限额190元/天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4-2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自己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因公出差市外的出差津贴为190元/天包干。请问这个限额190元/天包干的出差津贴标准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4-3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由企业结合自身财务会计制度等因素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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