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进行水电转售业务,以此开具转售水电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进行水电转售业务,以此开具转售水电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1-05-1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销售水电业务(鉴于销售水电需具备相应资质,我司也无法增加此项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水表与电表均只能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户,施工单位的用水用电均从我司水表与电表出去,我司只能先行垫付水电费,取得水电费发票,然后再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此时我司能否开具转售水电费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如若不行,那我司向施工单位收取其所用水电费业务是否属于不征税业务,我司只需开具收据即可,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请明确予以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5-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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