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关于区级领导干部赴人大代表联络站征集意见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23 16:5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您在区领导胡志明赴胥口镇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时提出的关于“继续实施个人所得税带征政策,以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建议已收悉。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前,为便于征管,我区在个人代开劳务发票等项目时,个人所得税采用定率征收(带征)的方式。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前后,上级税务部门对该业务办理进行了规范:凡对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主要依据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二、2018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革过渡期内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浙税函〔2018〕5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税机关代征地税税费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17]172号)文件精神,个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凡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行为凭发票支付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在上述开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代开发票业务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扣缴信息比对,加强代开发票业务受票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三、2018年10月11日,《关于浙税函[2018]55号文件中代开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浙税征科便函〔2018〕16号):浙税函[2018]55号中代开发票管理相关规定补充如下:一、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凡有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房屋出租、二手房交易、股权转让等业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征收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除经营所得外,支付给个人的其他应税项目应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我们建议经常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为建议答复。感谢您对我区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富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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