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增值税相关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0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如分公司现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总机构与分支机构销售额汇总超过500万,分支机构需要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04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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