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政府补助做收入处理相应的研发支出
内容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根据这项规定,企业某项研发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如在财务及税务处理上均做营业外收入处理,该项目相应发生的研发支出能否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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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编号 LDXX20220401602 提交时间 2022-04-21 10:52:2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结束
答复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及解读相关规定,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了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4-21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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