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122号委员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4 08: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区文广旅体局:
陈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区乡村旅游业的提案》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对于休闲农业生产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功能设施建设项目的早期开发给予积极的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具体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二、休闲农业生产方面相关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规定,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 号)规定,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以上会办意见供贵单位答复建议时参考,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法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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