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202222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信息来源: 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 2022-07-25 16:52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王莹莹委员在台州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提出的第2022221号提案《关于打通我市初老群体再就业渠道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近年来,税务部门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为了充分发挥初老群体的特长,做到“老有所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1.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
个人在退休以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从事兼职行为,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二项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项目”,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补(退)税款。
3.退休人员取得综合所得项目,可以扣除婴幼儿照护支出、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或者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市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好上级各项政策,为台州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联系人:林哲如 联系电话:0576-88528200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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