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土地增值税中如何理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土地增值税中如何理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留言时间:2022-08-30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土地增值税中关于"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请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就适用?能否以是否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来判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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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8-3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咨询土地增值税中如何理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问题已电话沟通与回复,有何疑问欢迎咨询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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