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预缴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2-09-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你好,我单位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现在项目还未开工,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预付款,开具“612不征税”,是否需要预缴2%增值税,如需预交在什么时间点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9-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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