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破产行政管理局的建议!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02130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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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02130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2  12: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林燕委员在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1304号提案《关于建立破产行政管理局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明晰职责分工划分行政权力边界

我局认同成立破产管理机构有利于将破产管理事项从法院剥离出来,让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处理破产案件中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保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理分工、有效协作,破解破产程序中的“府院联动”难题,从而建立起“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纠正破产程序存在的行政权缺位、越位问题,树立公众对于破产法律运行体系的信心,促进市场经济体系更加优质地运转。

我局认为,成立破产管理机构关键在于划分破产管理机构和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其他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边界,厘清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届分,明晰破产管理机构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分工,从而促进破产管理行政权力体系的规范化运行。

二、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三、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破产便利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台改办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将持续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破产便利化行动,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破产便利化行动税收支持工作。

以上会办意见,供你单位参考。

联系人:曹艺           联系电话:0576-88528791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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