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税务局:深化推进我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若干建议!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02115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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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021158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2  11: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陈海燕等2名委员在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21158号提案《深化推进我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若干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无废城市”建设是推进美丽中国的重要工程,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优化和倾斜固废利用处置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是我们税务部门应尽义务,我们梳理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二条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来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凡是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条件的,即使被划分为“服务”,也仍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特此答复。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doc

联系人:卢沉冲           联系电话:0576-88528022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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