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路第4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2 11: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方中华等3名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会议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路第44号建议《关于政府统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我局赞同完善政府统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这是加速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台州制造新局面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和“着力建设一批有影响的制造业主导产业和生产基地”指示精神,积极落实新能源汽车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关于建议中提到“对于新能源品牌落户台州或者集聚区设立总公司的给予土地支持、税费优惠或返还”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减税、免税,需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不具备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的权限。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巩固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并积极做好向上争取政策工作。
以上会办意见,供你单位参考。
联系人:曹艺 联系电话:0576-88528791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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