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路第1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12 11:5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鲍先启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会议六次会议上提出的路第14号建议《关于增加企业职工社保缴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确保企业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建议
根据《社保法》等有关规定,社保费实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目前确实存在部分企业考虑用工成本负担和职工不愿参保或参保不足情况,下阶段将根据上级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及企业实行单基数征缴方式的精神,加强参保宣传力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提率和参保扩面等工作,做到依法依规应收尽收,应减尽减,依法保障参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关于规范企业社保缴费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费率征缴(企业为14%,职工个人为8%),企业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自2022年1月开始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纳部分费率将统一调整为16%。
三、关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冲入纳税人个人社保账户的建议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的再分配,起着调节收入和公平社会作用。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减少劳动收入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除缴费单位、劳动者个人缴费外,还包括了政府财政补贴,并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个人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保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体现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社保支持。
联系人:阮新风 联系电话:0576-88528109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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