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稽处〔2019〕1001号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日期:2019.6.27
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503MA29JWEJ44)
我局(所)于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4日对你(单位)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6月9日成立后,于2017年7月4日至2017年8月28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开具75份(已申报),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832906.05元,税额合计821593.95元,计税合计5654500元,其余未开具的空白发票25份。你公司2017年7-9月申报销售收入4832906.05元。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如下违法行为:
1.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了你公司原始登记信息,进行打印取证,由湖州市南浔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盖章。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陈云明身份证号码为510723194801023415,身份证号码信息确定陈云明为四川省盐亭县人,现年70岁。而检查组从你公司代理记账会计张粮和经经营房出租人褚桂良两人了解到,你公司日常联系人约40岁左右(手机18868229910),褚桂良指认该人为苏州市吴江区七都人,据此你公司手机18868229910号码持有人非登记信息上的陈云明,从你公司登记信息注明的陈云明年龄、习惯、手机号码与检查组取得的两份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证实你公司属借用他人身份证申领的营业执照(证据一,笔录一、二)。
2.检查组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明你公司2017年6至11月增值税申报6次,企业所得税申报2次;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增值税未申报5次,企业所得税未申报3次(证据四)。你公司银行账户报告表显示开户银行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浔园支行,账户账号201000175554690。2017年7月至8月你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次计100份,由湖州市南浔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盖章(证据六)。
3.检查组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系统查询并打印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4,561,147.43元,税额775,395.07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4,832,906.05元,税额821,593.95元。由湖州市南浔区国家税务局确认盖章(证据七)。
4.检查组通过纳税人分析系统查询你公司上下游开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证实4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6户企业,目前均为非正常户;75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14户企业,有1户目前为非正常户(证据十)。
5.检查组对你公司资金流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进项增值税发票涉及6户企业应付款5,324,542元,仅支付1户应付款1,365,110.50元,其余5户应付款3,959,431.50元挂账未付,占74.4%。销项增值税发票涉及14户企业应收款5,655,800元,共收到3,279,765元,尚余8户应收款计2,376,035元挂账未收,占42%(证据八)。
6.经检查组对你公司所有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统计,2017年7月至9月经营期间购进、销售货物主要是铝棒、废模、角铁等金属材料,购进与销售的货物相互匹配,但顺通公司经营期间共购进废模226.07吨,销售233.6吨,倒挂7.53吨,其余货物库存均有余额。
(三)支持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
1.证件复制(提取)单一,税务登记表打印件2份,证
明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明身份证号码510723194801023415,四川省盐亭县人,70岁,联系电话18868229910。
2.证件复制(提取)单二,财务报表打印件2份,证明纳税人2017年6月至12月财务状况。
3.证件复制(提取)单三,非正常户认定、申报明细查询、未申报明细查询打印件6份,证明纳税人2017年6月至12月申报纳税状况。
4.证件复制(提取)单四,非正常户认定表、申报明细查询、未申报明细查询打印件4份,证实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公司2018年5月认定为非正常户,2017年6至11月增值税申报6次,企业所得税申报2次;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增值税未申报5次,企业所得税未申报3次。
5.证件复制(提取)单五,房屋租赁合同1份,租赁房
屋照片2份,证实检查组实地核查湖州顺通金属材料公司的注册经营登记地址。
6.证件复制(提取)单六,三方协议信息查询、发票领用信息查询打印件2份,证实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浔园支行,账户账号201000175554690。2017年7月至8月该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次计100份。
7.证件复制(提取)单七,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销售明细清单打印件3份,证实2017年7月至9月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4,561,147.43元,税额775,395.07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4,832,906.05元,税额821,593.95元。
8.证件复制(提取)单八,资金收支情况表1份,证实2017年7月至9月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销项发票资金收支情况。
9.证件复制(提取)单九,增值税进、销项发票清单6份,证实2017年7月至9月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销售货物日期、发票号码、货物品名、金额、税额等。
10.证件复制(提取)单十,纳税人分析系统查询打印件7份,证实湖州顺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47份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6户企业,目前均为非正常户;75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14户企业,有1户目前为非正常户。
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你公司租用办公经营场所空置,人员走逃失联,是虚假设立的企业,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处理条件。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之规定,凭优势证据对你公司存续期间开具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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