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务局:关于赔偿款开票及税务处理问题
来源:浙江税局
日期:2018.9.14
问:咨询您关于赔偿款开票及税务处理问题:
1. 我司A委托物流公司B运送货物至客户,运输途中因B公司原因导致产品毁损,因此B公司需要赔偿我司相关费用。
2. B公司赔偿给我司的费用含:毁损货物价值(>产品制造成本)+紧急发货给客户的快递费。
3. 请问:①我司需要开具给物流公司赔偿款的发票吗?②生产已毁损货物的材料进项税需要转出吗?或者需要作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以上,谢谢!
答: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涉及经营行为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开具发票;不涉及经营行为的赔偿金,开具收据即可。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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