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房产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10-2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我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情形?请确认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谢谢。
附件
上海回复.png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1-01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相关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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