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储值卡销售折扣的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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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储值卡销售折扣的纳税问题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日期:2019.7.5

        问:我公司是一家零售销售企业,平时会销售一些储值卡(单用途购物卡),这些卡券我们在销售时会给与顾客相应的折扣,我们按照实际收款金额确认预收金额,即:销售面值120元卡券我们收取100,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00,贷:预收账款 vip卡面值120 折扣-20 。顾客持卡销售时我们账务处理为:借:预收账款-vip面值120 折扣-20,贷:主营业务收入-正价120  折扣-20,在增值税上销售卡券是不征税,在实物销售时,我们是按照120缴纳增值税还是实际收到的100缴纳增值税呢,我们零售对于卡券销售的实物不开具发票只是在确认收入将销售收入和折扣同时确认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企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现金折扣具有融资费用性质,且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所以不能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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