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2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16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6年度 1.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532,21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801.62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01,3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260.00元。 (二)2017年度 1.在“营业费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异地任职高管住房补贴665,520.00元,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593.14元。 2.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 ”和“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 ”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61,183.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236.60元。 以上税款398,891.36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确认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8429218504 |
组织机构代码 | 842921850 |
工商登记码 | 330000000034320 |
税务登记号 | 913300008429218504 |
居民身份证号 | 420619********043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苏东 |
处罚结果 |
2018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10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3,197.38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248.3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20 |
处罚截止期 | 2018-08-03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25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2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17号 |
案件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6年度 1.在“其他职工福利”科目中列支员工租房补贴187,190.00元,以及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等,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427.40元。 2.在“营业费用-公杂费”、“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641,588.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8,317.60元。 (二)2017年度 1.在“其他职工福利”科目中列支员工租房补贴313,590.00元,以及住房公积金超标部分等,未并入员工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8,691.67元。 2.在“营业费用-公杂费”、“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列支礼品合计824,677.4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4,935.48元。 以上税款690,372.15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确认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10957464F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57464 |
工商登记码 | 91330000710957464F |
税务登记号 | 91330000710957464F |
居民身份证号 | 420106********081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石波 |
处罚结果 |
2018年7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11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8,559.54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6,626.54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24 |
处罚截止期 | 2018-08-07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25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2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13号 |
案件名称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6年3月在“营业费用/职工工资/实物奖励”科目中列支实物(礼券)奖励50,000.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42.38元。 (二)2017年4月、6月至10月、12月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以飞机票等报销方式列支一位员工(包括家属)探亲路费补贴合计78,907.39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191.10元。 以上税款合计47,533.48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确认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96697885D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697885 |
工商登记码 | 330100000111859 |
税务登记号 | 91330100796697885D |
居民身份证号 | 310110********365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姚强 |
处罚结果 |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7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766.74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16 |
处罚截止期 | 2018-07-30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20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2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14号 |
案件名称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6年度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8,698.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39.60元。 (二)2017年度在“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210,336.6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067.32元。 以上税款合计51,806.92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确认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56876189X8 |
组织机构代码 | 56876189X |
工商登记码 | 330100000141641 |
税务登记号 | 9133010056876189X8 |
居民身份证号 | 330501********041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沈烨 |
处罚结果 |
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8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903.46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16 |
处罚截止期 | 2018-07-30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20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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