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4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3年度 1.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290,844.38元,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员工疗休养补贴7,114,116.00元、发放职工福利2,591,550.00元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634,581.52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449,711.26元(含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2,890,110.00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184,870.26元。 2.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2,787,138.75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7,427.75元。 (二)2014年度 1.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6,527,445.75元,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员工疗休养补贴7,459,265.00元、发放职工福利4,180,500.00元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339,144.2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5,390,438.20元(含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2,593,500.00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48,706.01元。 2.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806,359.1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1,271.82元。 (三)2015年度 1.1月至12月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费,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12,520,428.64元,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员工疗休养补贴8,146,193.00元等,未按“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821,077.9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708,379.44元(含自查补缴个人所得税433,504.00元),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112,698.46元。 2.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791,689.21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8,337.84元。 以上税款合计20,523,312.14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842910852B |
组织机构代码 | 842910852 |
工商登记码 | 330000000056550 |
税务登记号 | 91330000842910852B |
居民身份证号 | 321123********001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戴春林 |
处罚结果 |
2018年5月21日,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直稽罚告〔2018〕15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623,137.37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38,518.71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04 |
处罚截止期 | 2018-07-18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05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7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3年度 1.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各项职工福利等合计1,263,495.00元,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329.27元。 2.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用品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80,3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6,060.00元。 (二)2014年度 1.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各项职工福利等合计1,011,81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8,467.66元。 2.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用品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45,4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9,080.00元。 (三)2015年度 1.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各项职工福利等合计895,118.00元,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1,953.24元。 2.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用品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398,4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9,680.00元。 以上税款合计668,570.17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8430869651 |
组织机构代码 | 843086965 |
工商登记码 | 330100000071260 |
税务登记号 | 913301008430869651 |
居民身份证号 | 330325********033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旻 |
处罚结果 |
2018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1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1,875.09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2,41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04 |
处罚截止期 | 2018-07-18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05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其他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税稽罚[2018]8号 |
案件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其他违法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事由 |
(一)2013年度 1.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各项职工福利合计1,239,322.20元,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8,646.74元。 2.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用品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080,0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6,000.00元。 (二)2014年度 1.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各项职工福利合计882,670.40元,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153.61元。 2.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用品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553,3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0,660.00元。 (三)2015年度 1.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中列支发放各项职工福利合计945,34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3,144.84元。 2.在“业务及管理费-宣传用品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410,400.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080.00元。 以上税款合计730,685.19元。 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843031809N |
组织机构代码 | 843031809 |
工商登记码 | 3301001700570 |
税务登记号 | 91330100843031809N |
居民身份证号 | 330103********073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杭 |
处罚结果 |
2018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税稽罚告〔2018〕2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0,972.60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4,370.00元。 |
处罚生效期 | 2018-07-04 |
处罚截止期 | 2018-07-18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稽查局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3300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8-07-05 |
公示期限 | 1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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