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中不动产的印花税
日期:2019-08-13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A公司为我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现我公司对其进行吸收合并。在此过程中是否要对A公司账面上的在建工程(包括土地价值、房产价值和生产设备价值)计征印花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涉及具体情况建议联系主管税务局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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