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代建管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问题
日期:2019-08-16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知名房企业签订《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列示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规划及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及评审2、办理项目规划相关手续报批工作3、选定勘察、设计单位,与之签定相关合同并监督其实施3、组织初步设计、勘察及报审4、组织施工图纸设计及报审5、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手续6、组织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的招标、采购7、组织工程决算8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按建筑面积计算应付代建管理费500万元。请问:上述代建管理费500万元能否列入开发间接费用,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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