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台国税稽罚告〔2017〕258号
来源:台州市税务局
日期:2017.12.11
关于台州市椒江超凡精密机械制造厂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
台州市椒江超凡精密机械制造厂:
对你公司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你厂从洪家钢材市场个体户摊位购入一批碳元钢,取得该个体户提供的由“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开票日期2013年7月11日,发票代码3300124140,发票号码10198657,价税合计67707.90元,其中进项税款9837.90元已于受票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你厂与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没有进行货物的实际交易,系取得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厂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缴增值税9837.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厂少缴的增值税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拟对你厂少缴的增值税9837.9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9837.90元。
二、你厂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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