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09-25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请问: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不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在所得税单独处理?如果需要分离免征增值税额单独进行处理,该部分所得税是否和销售的农产品一样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答: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可参考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回复内容字数太多无法输入,工单133000000000007712344和133000000000007712681,答复内容一并以文档模式发送到老师一般消息,请帮助黏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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