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税务局:不要心存侥幸!12年前的虚假申报被定性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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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永康市竟成工具厂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永康市竟成工具厂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三公告〔2019〕37号

永康市竟成工具厂(纳税人识别号:330784797645753):

原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的你单位涉嫌偷税一案,因税务机构改革,现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继续处理。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三罚告〔2019〕130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采用隐瞒销售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申报纳税应税收入438135.36元,导致少缴增值税69123.74元,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69123.74元处以0.6倍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可到我局领取。

五、联系地址:永康市金水路99号税务大楼,联系电话:0579-8713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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