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教育用地免房地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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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企业教育用地免房地税的问题

日期:2019-09-30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企业教育用地无偿提供给民间非盈利组织性质的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负责人为企业法人),是否为企业办学(什么是企业办学)?是否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相应房产与土地的折旧摊销能否税前列支?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第二条规定:“除乡行政区域外,本省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乡行政区域内,在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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