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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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

日期:2019-10-10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的,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卖人是我们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合同中约定汽车产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且行驶证在承租期三年内不变(上牌在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承租期届满后行驶证变更为承租人。请问我们先开票但不过户,三年后才过户,这样符不符合税务规定?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税务上对车辆行驶证没有具体规定。具体涉税事项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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