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新房的契税在以下情况下按哪个税率
日期:2019-10-14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某甲,男,离异,单身,名下无房,在2013年3月购新商品房一套,面积101平米,2013年12月交房,但因房开商的消防安全没验收,一直办不了房产证。某甲与2015年10月再婚,女方名下有二套商品房。到2019年5月,某甲在2013年购的首套商品房可以办房产证了,请问,这套房的办证契税按首套房的税率?是按首套房还是三套房计算?再婚与复婚是否不一样?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实际操作中,房屋套数以房管部门的查档结果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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