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相关研发支出已费用费用化后发生的技术转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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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局:技术转让

日期:2019-10-23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2018年进行了技术转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500万元,但当时此技术在开发的时候因为不确定是否能开发成功,所以把相关费用已经在当期费用化,未做无形资产核算(此核算是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的),那么现在转让的时候,该如果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企业主管税务分局

二、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研发支出,主要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研究过程称为“研究阶段”;开发过程称为“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计入“费用化支出”。

  会计差错更正请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执行。

涉税事项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文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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