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关于三项设备抵扣的时间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三项设备抵扣的时间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13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单位购进的材料设备等目前采用erp供应链管理系统,我单位2020年购入的一项节能设备,已入库,发票日期是2020年开具的,因未使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也未抵免,账务以原材料处理。直到2021年5月该设备才出库,实际投入使用,做账计入固定资产中,开始计提折旧。那么我单位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该发票日期为2020年的,实际使用期限为2021年的设备,是否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