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2-03-11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纳税企业无偿提供给事业单位的房产,租赁合同免税期间,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1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87]财税149号)规定:纳税单位将房屋借给免税单位使用的,应由纳税单位按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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