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兼有出租自用类型
留言时间:2021-08-1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自有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对于同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情况下,房产税如何缴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在实务中,一些省市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实际执行中,浙江省对于该类型的房产的计税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8-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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