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时间:2021-09-0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您好,我今年8月开始首套还贷,9月申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比方9月申报通过,也就是9月分开始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一直到240个月(一直还贷的情况下)?还是只有报申报前已扣除的部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9-0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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