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年终奖核算方法咨询
留言时间:2022-03-24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里面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只得总额,还是除以12后的额度?
近来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是总额,那当这个奖金总额正好达到某一个上一个适用税率时,应交税额多出来的部分,还超过了奖金总额多出的部分。例如:一次性奖金总额是14万元和15万元,根据税率表,14万元的适用税率是10%,而15万元是20%。按照上述计算公式,
14万元的缴税额=140000*10%-210元=13790元;实际收入为:126210元。
15万元的缴税额=150000*20%-1410元=28590元;实际收入为:121410元。
这样的话,感觉不合理呀。正确的理解是不是下面这样的?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收入额÷12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3-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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