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分期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分期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留言时间:2021-09-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对外提供技术运维服务,假设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季度结算,每个季度结束后5天内提交进度表,对方核对无误后45天内付款,这种情况,第一季度纳税义务时间是否为4月1日开始的50天内(5月20日)收到款项的时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9-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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