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征范畴?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征范畴?

留言时间:2021-09-25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一家专门给中小学学校提供餐饮配送和食堂管理服务的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的免征范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09-2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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