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关联方借款费用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联方借款费用

留言时间:2021-10-09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您好,老师。我公司为A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每年支付50万利息。A公司将该笔借款借给关联公司B,并开具增值税发票50万收取利息,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A公司将向B公司收取的50万利息收入做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里头,将向银行支付的50万利息做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里头。现在我公司当地税务局只认可50万的利息收入,不认可50万的利息支出,让我们补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让我们拿出相关法律条文证明50万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列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0-13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该问题已电话沟通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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