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12366中心:契税法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契税法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留言时间:2021-10-28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根据如上两个税收政策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才作为取得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办理施工证的过程中应相关政府部门要求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作为取得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此时不缴纳契税?请予以答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1-11-02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