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造房产缴纳房产税时点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造房产缴纳房产税时点问题

日期:2019-11-13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问:杭州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栋楼验收完毕很久了,一直没使用,最近才开始装修(自用,装修做酒店),请问应该哪个时点开始缴纳房产税?

查阅相关资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该房屋是自建的,并不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不适用于第二点,那么第一点中的“建成”,是指装修完后呢?还是什么时候?

答: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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