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个税
留言时间:2019-12-02
咨询对象 浙江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是一家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2019年对直接持有的A股上市公司限售股进行了减持,已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当地政府给予了一定的奖励资金,请问这个奖励资金要不要再交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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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上述免税所得是针对个人的,如果是给合伙企业的,根据财税〔2000〕91号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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