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物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须知
发布时间:2022-09-23 08:49:17来源: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所拥有的厂房、商铺、公寓、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以及用于出租的住宅(含宅基地自建房屋),需要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一、纳税期限
1.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2.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
二、所需资料
(一)初次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源、土地信息,需提交资料:
1.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以上证件的提供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复印件;买地自建房需提供购地发票、工程结算书及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租地自建房需提供租地合同复印件(住宅不需要该项资料);
3.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双方签署的收楼(交楼)通知书复印件。
(二)合同到期、续签合同再次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需提交资料:
1.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各式一份,由税务局收取不退回,原件备查;工业用地和自建厂房需另行咨询。为避免年底系统繁忙和申报扎堆影响,未申报的请错峰申报缴纳。
江海区自然人房土两税办税地址:江海区勤政路9号江海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3832466、3832511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2022年9月23日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课件PPT 发布时间:2021-09-30 09:42: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12366即问即答(三十)丨关于“全电”发票,这些课件请收藏学习~ 广州税务 2022-09-28 18:09 发表于广东...
【新办纳税人系列课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PPT 日期:2022.8.25 来源: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专题(更新日期:2022.10.1) 更新日期:2022.10.1 来源:税乎网整理
二、所需资料 (一)初次录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源、土地信息,需提交资料: 1.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没有以上证件的提供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