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出台、落实房地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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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六届委员会一次会议第175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 2022-06-28 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尊敬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落实房地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第175号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2022年3月,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调整自贡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2年第1号),对我市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5%调整为1.2%,降低0.3个百分点,进一步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全额退还小微企业留抵税额。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继续执行,即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60%。针对上述两项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若符合退税条件,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政策有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权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前期广泛调调研和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我局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相关情况,并积极争取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

2022年4月,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由主城区的15%和两县的12%统一下调为10%。

四、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2021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指出申请条件限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享受此项政策,需同时具备“属中小企业类型”及“受疫情影响”两项条件。

“2号公告”规定适用对象为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而主管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疫情期间减免房土两税的条件时,应符合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并由此导致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情形,对于因行业宏观调控、企业产品周期、自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经营亏损、资金不足的情形,则不属于“受疫情影响”所指范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提供符合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材料,可依法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您对以上回复有何意见和建议,请登录自贡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yta.zg.gov.cn)填写《办理市政协提案征求意见表(样表)》。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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