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税务局:偷税罚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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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2.11.21-2022.11.30)

发布时间 : 2022- 12- 01   15 : 0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2.11.21-2022.11.30).xls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税一稽罚 (2022)21号

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单位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上述事实已经你单位确认无误。"

案件名称 其他违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合肥***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02MA2WFEKX7T

处罚事由 其他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987430.10元(增值税74036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912.94元、企业所得税221147.76元)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罚款197486.02元。

公示期限 一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税二稽罚 (2022)43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你公司为达到增加增值税留抵税额并进而骗取税务机关退税的目的,采取重复认证(勾选)抵扣(发票代码134011722281,发票号码00370824、00442462、00370826;第一次开具的蓝字发票代码134011722281,发票号码00369294、00369296、00369304)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虚假申报的手段,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税务机关退了不应退的增值税留抵税款153726.50元,你公司能积极缴回已退税款

案件名称 其他违法

行政相对人名称 肥东***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A2MT2H61G

处罚事由 其他违法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结果 从轻处以税款153726.50元的一倍进行罚款,即153726.50元。

公示期限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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