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10- 20 14 : 39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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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稽罚告〔2022〕35号
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2P18TL7K)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0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9年销售部分货物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884851.72元(不含税),未申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3504.28元。
2.2022年4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你单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退税25589.63元,并于2022年4月21日核准退还你单位。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单位2022年5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2,2022年5月26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进行的《询问笔录》;
证据3,你单位提供的《合肥美奂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销售货物未开具票统计表》;
证据4,你单位提供的部分收款微信转账截图。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事实已经你单位确认无误。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单位少计收入少缴税款行为认定为偷税,其中增值税偷税数额为扣减留抵税额后的余额9705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数额为4852.96元、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为1769.7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840.89元。
2.对你单位通过少计收入、少提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按偷税处理处一倍的罚款25589.6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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