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乐昌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5398X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78***98X
法定代表人: 肖***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927********00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2〕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存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下列支生产成本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期间销售公司生产混凝土商品给其他单位或私人(个人),共销售混凝土商品16,155,977.84元(含税),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5,685,415.38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至12月合计6,141,220.17元,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1,082,314.56 元 2019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96,710.23 元 2019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4,162,195.38 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合计5,885,325.95元,具体如下: 2020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97,421.73 元 2020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1,052,147.89 元 2020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3,935,756.33 元
2021年10月至12月合计4,129,431.72元,具体如下: 2021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796,241.81 元 2021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50,326.75 元 2021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2,482,863.16 元。
以上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取得以上销售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列支。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期间账上有原材料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的前提采取暂估入账的方式列支生产成本,月末全部结转成本计入“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对仍未取得发票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从而多列成本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9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 1,623,656.40元 2020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1,298,390.72 元 2021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2,991,635.98 元 检查组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可以根据规定对上述成本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你公司答复不能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愿意就上述业务多列成本做账务处理。至检查结束,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未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列支生产成本共5,913,683.10元,未按规定作纳税调增。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70,562.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28.13元、教育费附加14,116.87元、地方教育附加9,411.25元、少缴印花税共4,846.80元、环境保护税共10,971.7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共5,384,055.9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共5,893,965.04元,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金额为2,946,982.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294.6982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9-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处罚内容: 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2016年12月与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东莞市***投资...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利用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做税...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