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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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12- 15   15 : 27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22〕38号

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18TL7K)

经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室)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对你单位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9年销售部分货物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884851.72元(不含税),未申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3504.28元。

2.2022年4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你单位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5589.63元,并于2022年4月21日核准退还你单位。

(二)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2022年5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2.2022年5月26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某进行的《询问笔录》;

3.你单位提供的《合肥***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销售货物未开具票统计表》;

4.你单位提供的部分收款微信转账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我局在直接送到、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后,于2022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稽罚告〔2022〕35号),对你单位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你单位少计收入少缴税款行为认定为偷税,其中增值税偷税数额为扣减留抵税额后的余额97059.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数额为4852.96元、企业所得税偷税数额为1769.70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840.89元。对你单位通过少计收入、少提销项税额,骗取留抵退税行为,按偷税处理处一倍的罚款25589.6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7430.5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2- 12- 15   15 : 27 来源 : 合肥市稽查局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合肥***商贸有限公司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2〕119号

合肥***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TL7K)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6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室)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9年销售部分货物未开具发票,未计销售收入884851.72元(不含税),未申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23504.28元。

(二)你单位无法提供2019、2020、2021年相关账簿资料,企业所得税无法查账征收,但收入能够查实,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9年申报营业收入1579950.95元,核增营业收入884851.7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929.6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929.61元;2020年申报营业收入1536562.18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073.1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633.0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440.11元;2021年申报营业收入1602544.89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602.5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71.5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30.9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122648.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32.44元、教育费附加3104.13元、地方教育附加2069.42元。(因你单位2019年5、7、12月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根据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月情况如下:

所属期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2019.1 21161.38 1058.07 634.84 423.23

2019.3 21671.17 1083.56 650.14 433.42

2019.4 2372.28 118.61 71.17 47.45

2019.5 5011.33 250.57 免征 免征

2019.6 16744.34 837.22 502.33 334.89

2019.7 8822.29 441.11 免征 免征

2019.8 29753.06 1487.65 892.59 595.06

2019.9 9333.22 466.66 280.00 186.66

2019.10 2435.52 121.78 73.07 48.71

2019.12 5344.16 267.21 免征 免征

合计 122648.75 6132.44 3104.13 2069.4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第二款第(一)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一条“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按4%执行。”规定,上述违法事实(二),你单位2019年应补企业所得税4929.61元,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2440.11元,2021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030.98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8400.7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你单位上述应补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将上述税(费)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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