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京税稽四罚〔2022〕69 号
案件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_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一)扣缴义务人协助税务机关足额追回税款或者足额补扣、补收了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你单位已补扣202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1,925,891.77元,对其前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税额1,925,891.77元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962,945.89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484C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吴***
处罚结果 罚款962945.89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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