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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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2-09-07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王某:(纳税人识别号:3707***40017)

由于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0739.67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20457.45元,应补缴税款10282.22元,限于2022年9月8日前缴纳。

若你对税额核定有异议(你认为核定税额大于或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应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据。

你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缴纳和申报事宜。

在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既不补缴税款、滞纳金,又不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在期限届满后按照本通知核定的应补缴税款依法追缴。

特此通知。

如你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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