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天津某企业税收政策适用错误时税务局通知申报而不申报,后果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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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砂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津税一稽处〔2022〕432号

发布时间:2022-11-09 14: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市***砂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903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86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3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86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432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税一稽罚〔202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2〕432号

天津市***砂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903N)

      我局(所)于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号)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生产的“砂浆”不应等同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享受简易计税征收政策,应按一般计税政策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六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追缴2015年10月增值税437584.21元,11月增值税274365.65元,12月增值税79383.12元,2016年1月增值税42117.54元,2月增值税7393.33元,3月增值税16673.86元,4月增值税180735.74元,5月增值税141862.8元,6月增值税170386.04元,7月增值税240806.67元,8月增值税194531.98元,9月增值税185162.34元,10月增值税345415.46元,11月增值税438225.21元,12月增值税337978.45元,2017年1月增值税258543.76元,3月增值税301123.84元,4月增值税85418.22元,5月增值税36521.59元,6月增值税114099.9元,7月增值税114428.6元,8月增值税664696.39元,9月增值税269942.41元,共计4937397.1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630.89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205.6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56.82元,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48.23元,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7.53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67.17元,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651.5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9930.4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927.02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6856.47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617.24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961.36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179.08元,1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0675.76元,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3658.49元,2017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098.06元,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1078.67元,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979.28元,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556.51元,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986.99元,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10元,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6528.75元,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8895.97元,共计345617.7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13127.53元,11月教育费附加8230.97元,12月教育费附加2381.49元,2016年1月教育费附加1263.53元,2月教育费附加221.8元,3月教育费附加500.22元,4月教育费附加5422.07元,5月教育费附加4255.88元,6月教育费附加5111.58元,7月教育费附加7224.2元,8月教育费附加5835.96元,9月教育费附加5554.87元,10月教育费附加10362.46元,11月教育费附加13146.76元,12月教育费附加10139.35元,2017年1月教育费附加7756.31元,3月教育费附加9033.72元。4月教育费附加2562.55元,5月教育费附加1095.65元,6月教育费附加3423元,7月教育费附加3432.86元,8月教育费附加19940.89元,9月教育费附加8098.27元,共计148121.92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8751.68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5487.31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1587.66元,201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842.35元,2月地方教育附加147.87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333.48元,4月地方教育附加3614.71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2837.26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3407.72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4816.13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3890.64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3703.25元,10月地方教育附加6908.31元,11月地方教育附加8764.5元,12月地方教育附加6759.57元,2017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5170.88元,3月地方教育附加6022.48元,4月地方教育附加1708.36元,5月地方教育附加730.43元,6月地方教育附加2282元,7月地方教育附加2288.57元,8月地方教育附加13293.93元,9月地方教育附加5398.85元,共计98747.94元。

      根据《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关于对<天津市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补充修改通知》(财预〔1999〕11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2015年10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375.84元,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743.66元,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793.83元,2016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21.18元,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73.93元,3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66.74元,4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807.36元,5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418.63元,6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703.86元,7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408.07元,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945.32元,9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851.62元,10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454.15元,1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4382.25元,12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379.78元,2017年1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585.44元,3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011.24元,4月防洪工程维护费854.18元,5月防洪工程维护费365.22元,6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41元,7月防洪工程维护费1144.29元,8月防洪工程维护费6646.96元,9月防洪工程维护费2699.42元,共计49373.9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之规定,对追缴的上述税费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一稽罚〔2022〕86号

天津市***砂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334903N)

 经我局(所)于2019年04月11 日至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天津市***号 )2015年09月01 日至2017年09月30 日并库其他案源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依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六款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生产的“砂浆”不应等同于“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享受简易计税征收政策,应按一般计税政策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于2018年9月17日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津新税通[2018]9784号),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9月21日前申报缴纳增值税4937397.11元及相应滞纳金, 你单位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增值税4937397.1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5617.7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供的书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不缴上述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41507.5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41,507.5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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