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外虚开1张发票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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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税四稽通 〔2022〕10100104号

发布时间:2022-12-14 15: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J1J768):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天津市***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1202***05J1J768

    注册地址:天津市宝坻区***

    违法期间法定代表人:张某,男,230405********0512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2.74万元,税额0.46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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