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与国家税务总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2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京行终10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
上诉人张涛因诉国家税务总局系列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5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本案中,张涛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张涛提出的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自编号:(2015)闽(鹭)政信税申字第121101号、(2015)闽(鹭)政信税申字第121102号]后,仅作出(2015)国税告(076)号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判决国家税务总局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判决主文之日起10日内针对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2.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张涛于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涛查询行政复议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电子邮件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涛查询11月6日行政复议情况)》后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3.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张涛于2015年12月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电子邮件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涛查询11月6日行政复议情况)》后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4.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在接到张涛于2015年12月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电子邮件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涛查询11月6日行政复议督办申请的处理)》后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张涛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涉及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一系列行政行为,且不同行政行为之间性质迥异,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案处理。在一审法院对其进行释明,张涛拒绝更改的情况下,一审裁定认定张涛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并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张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行
审 判 员 支小龙
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国良
书记员胡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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